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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速上想上厕所请求下车,被拒后开窗跳车,相关法律点解读

近日,在福建某高速路段,一男子想上厕所请求下车,司机拒绝后,其选择从车窗跳下。辖区民警回应,目前正与涉事男子的家属沟通,不便透露其具体伤情。

据九派新闻报道,此事发生在福建霞浦县至福建宁德市的高速路段。25日,宁德高速交警向记者证实,此事已交由宁德公安局八都派出所处理。

八都派出所一名民警告诉记者,事件起因的确是司机拒绝该男子的停车请求,具体情况仍在调查,“我们还在与男子的家属交涉,伤情等情况不便透露。”

司机与乘客之间存在客运服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22条的规定,即“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负有对乘客所发生危险的阻止义务以及发生危险乘客的救助义务。

具体到本案,判断司机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两点,第一、司机能不能拒绝内急乘客停车的要求?第二、司机在发现乘客过激反应的时候,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义务。

就第一个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紧急状态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急”并不完全一致。这里的紧急情况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停车等待救援,也包括司机突发疾病等等,但是不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困得受不了停车打盹,饿的受不了停车吃饭,憋得受不了,停车方便等等情形。

换句话说,司机拒绝乘客内急停车的要求,并不存在过错。

就第二个问题,判断发现乘客过激反应的时候,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义务,需要根据司机第一时间的反应判断,比如是否减速、停车、是否打开双闪以防止受害人被其他车辆剐蹭或碰撞,是否及时停车拨打120,以努力救助受害人等等。

换句话说,即便司机拒绝内急乘客停车的要求,仍然有可能涉嫌赔偿。

当然,《民法典》第1173条还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乘客作为一名成年人,如果精神上不存在问题,应该意识到跳车的危险,而其罔顾自身安全选择跳车,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即便司机在发现乘客过激反应的时候,未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司机承担的责任也很小。

而又因客车司机一般是履行职务行为,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司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应当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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